導師罰國小童「上下樓梯10趟」!家長怒提告「侵害人格發展」 校方挨判國賠

新北市一名國小學童,因為上學前未量體溫、未交數學考卷、故意學老師說話,被女老師處罰利用下課時間抄課文、罰走樓梯10趟。家長認為這是侵害身體權、健康權、自由權、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,怒告學校並提起國賠。對此,士林地院審理認為,老師所為構成不當管教,導致學生下課無法休息而人格權遭侵害,判校方國賠3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
 

 

家長表示,曾在2020年9月11日的親師懇談會告知老師,孩子有先天身體狀況問題。結果老師卻因孩子2021年4月23日未量體溫、未交數學考卷及學老師說話,於同年4月27日罰孩子下課抄課文。同年4月29日,孩子因未完成罰抄,又被老師處罰不准下課、罰走1至5樓的樓梯來回10趟等,還要求同學在一旁監督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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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認為,老師的行為已構成不當管教與體罰。這件事經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審認在案,但向校方請賠數月仍沒有結果,因此提起國賠求償20萬元。校方則表示,那名學生連續多次未交數學複習卷,老師為了引導學生發展,才會要求他抄課文,但他不想寫,主動提及下課時間及打掃時間分批走樓梯10趟,替換罰抄課文的輔導管教。老師有叮囑注意安全,並請同學陪伴。

校方稱,老師允許這名學生提出以下課、打掃時間走樓梯10趟替換罰抄課文,但他提出行政申訴時,均未提及曾因此感到有所不適,也未證明受有何損害,及該損害與導師前開輔導管教的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,因此認為家長的請求並無理由。

 

▼對此,法官認為,老師處罰學生前,應該先以口頭糾正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、通知家長協請處理。罰抄課文、替換走樓梯的方式,會導致學生在下課時間無法去上廁所、喝水或自由走動、舒展身體,精神獲得足夠休息時間。

 

法官表示,導師是領有專業證照之教師,當學生提出更換「上下樓梯」替換處罰時,應該認為不妥。而且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提及禁止處罰「上下樓梯」,因此導師難以免責。最後認定導師舉動侵害學生身體、健康、自由及名譽等人格權,校方應負損害責任,斟酌後日前判決校方應賠償新台幣3萬元。可上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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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網路資料